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錫明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錫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葉錫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13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3年10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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