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志炘 即 黃廖秀姬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廖秀姬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廖秀姬之繼承系統表。
三、黃廖秀姬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黃廖秀姬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