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6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68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5日下午
4時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育宏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
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