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振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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