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振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振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