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36號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0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有請求,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依卷附支票背面影本所示,債務人甲000000000並非支票背書人,請具狀釋明得請求甲000000000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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