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馮志剛被告曾鴻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曾鴻裘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馮志剛因被告曾鴻裘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民國86年3月28日刑保字第36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嗣因被告於偵查中逃匿,業經本院於87年6月17日以
86年度訴字第777號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50萬元,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9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署87年度執他字第454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顯屬重複聲請,依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