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朗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柒
佰壹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