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趙妤娟 被告 黃潔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潔如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原易字第1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