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9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治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一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存證信函寄送地址
非債務人戶籍地址,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非債務人親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或提出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1,268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000號4樓之2(4B))。㈣提出債務人王一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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