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陳名倫 被告 張平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