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告 郭鐙燦

被告 楊登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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