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按月計付一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