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劉信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