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勤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知婷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住○○市○○區○○街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