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甲○○被告乙○○
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