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合家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居住於台北縣○○鎮○○路○○號10樓,與訴外人房
洪珮婕 房屋簽定有租賃契約,是社區合法住戶。被告丁
○○為峇里島花園社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峇里島花園
管委會)管理委員(事件當時為主任委員),合家物業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合家物業公司)為社區委託
管理與清潔維護之機構,甲○○為該公司派駐社區之服務
員。緣民國(下同)96年9月30日,被告甲○○明知原告
仍居住於社區,竟擅自將原告所使用之門禁卡消除功能設
定,致使原告無法出入社區。原告經訴外人洪珮婕當日在
原告住處門口告知原告門禁卡已不能使用,原告下樓測試
發現,所持有之三張門禁卡皆已失去效用。未料於當日社
區委託之保全、物業公司更換,及社區之保全員與原告皆
未熟識,倘若原告欲進入社區,而因未持有門禁卡,此時
保全員只能靠對講機聯絡住戶,但原告家中僅有弱智身障
哥哥,不能與之對談,因此原告自此出入社區即偷偷摸摸
,好似小偷,且經常被鎖於地下室,而必須靠與他人共同
進入才能脫困,於社區內毫無人權,直至租賃契約到期日
10月10日。按社區門禁裝置為管理委員會所管理,因管委
會委託合家物業代為管理社區事務,故原告之門禁卡失效
,應系由甲○○橾作取消,而被告主委丁○○於檢察官問
訊時表示不知情,顯見甲○○未經管委會同意,及私下將
門進裝置設定,致原告無法出入。
(二)被告等人故意侵害原告自由及居住之權利應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原告依上述法律規定,斟酌居住上之不便,與被告
等人對人權之忽視,任意踐踏社區住戶權利,且被告至今
尚未向原告道歉,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新台幣
(下同)50000元。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
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
定有明文。被告丁○○雖不知情,惟其身為社區管委會主
任委員,仍有監督不週之疏失,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合
家物業因與甲○○為雇傭關係,自應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民法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被告丁○○、甲○
○與合家物業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應連帶賠償原告前
述精神上慰撫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合家物業公司、甲○○則辯以:
⑴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
客觀上必須有不法行為,且造成被害人之權利受侵害,而
其不法行為與權利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又其加害人主觀
上有故意或過失者,始負責任。苟上開要件有一不符者,
即不構成侵權行為,亦無損害賠償責任可明。
⑵依據峇里島社區管委會對答辯人派駐峇里島社區擔任社區
主任之被告甲○○之指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合法
住戶均得向管理中心申請核給門禁卡;門禁卡之申請人亦
得隨時向管理中心申請取消門禁卡或變更功能設定。查原
告主張持有之系爭門禁卡既均為該戶區分所有權人洪珮婕
所申請,依上開指示,如洪珮婕要求取消該門禁卡或變更
功能設定,被告甲○○即應應其要求辦理,而系爭峇里島
社區之物業管理工作由於契約屆期,答辯人於96年9月30
日下午六時起即已移交予新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者,則
取消門禁卡之作為是否確為被告甲○○所為已非無疑,又
縱係被告甲○○所為,然石員依約執行職務,亦難謂有任
何不法行為。
⑶且查系爭門禁卡縱經取消功能,然原告仍得自行再向管理
中心另外申購門禁卡;又原告「仍可趁有人開門時跟著進
入社區,或請其所聘雇之看護幫忙開門,或可請社區保全
人員開門」復為原告所自陳,並經板橋地檢署據為不起訴
處分,凡此均可見其權利事實上亦未受侵害甚明。
⑷承前所指,答辯人於96年9月30日下午六時起即已將系爭
峇里島社區之物業管理工作交付給新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業者,則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者與峇里島社區管理委員
會簽訂新約內容為何?管理模式及規範如何?皆非答辯人
所得置喙,其是否另有不當行為致原告權利受有侵害,亦
非答辯人所得知悉以及干涉,由此更足認縱因此致原告權
益受有損害,亦不應令答辯人負責為是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書證以實其說,參以原告另
案提起刑事告訴被告甲○○、丁○○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丁○○罪嫌不
足處分不起訴在案,此亦有被告所提該署97年度偵字第2623
0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乙件附卷可稽,是原告之主張,尚非
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
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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