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VANMANH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緝字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VUVANMANH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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