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告 李重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財產,曾聲請對被告 黃玉蘭李信隆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玉蘭、李信隆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就被告黃玉蘭部分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00,000元,應繳裁判費94,060元。
⑵、本件就被告李信隆部分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4,80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20元。
⑶、本件計應繳裁判費1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58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為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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