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培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培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56,953元正未給付,其中52,868元為消費款;2,88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02元陳培恩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002新臺幣15566元陳培恩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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