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 游張月美 被告 蔡秀明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卷第10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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