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575997.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提上訴理由,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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