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吳進堂 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0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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