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
上訴人乙○○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鏡 律師
呂瑞貞 律師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姝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
上訴人乙○○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鏡 律師
呂瑞貞 律師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