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

上訴人乙○○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鏡 律師

呂瑞貞 律師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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