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詹佩容 被告 白鳳春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70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白鳳春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故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