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穎選任辯護人蘇唯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東穎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林東穎與 畢逸群 均為生存遊戲玩家,其等2人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發生口角糾紛,林東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某時,在其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市巷0號之住所內,利用網際網路登入其在臉書申設之個人網頁後,在該個人網頁上販賣仿畢逸群之臉部肖像製作,且該臉部肖像周圍有「STARFUCKBOY」等文字及另一款寫有「BITCHKING」等文字之臂章,並稱該兩款臂章為「賤人套餐」,以此方式辱罵畢逸群,足以貶抑畢逸群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畢逸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部分,被告林東穎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均不爭執,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85頁反面),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亦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認上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個人申設之臉書帳號在其臉書個人網頁販賣上開臂章,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有做這個臂章,但我是在做我馬來西亞的朋友,我有徵得他的同意,我不是在做告訴人畢逸群云云。辯護人則以:該臂章是被告在做與其合作的馬來西亞籍副導演,被告認為這是友善的舉動,被告並沒有侮辱之主觀犯意,且該臂章是告訴人單方面認為與其有高度連結,但用類似的臉型均可設計出相同臂章,客觀上該臂章對於不熟的人也只是調侃或趣味,也沒有達到貶損他人名譽之程度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均為生存遊戲玩家,其於104年12月18日某時
,在其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市巷0號之住所內,利用網際網路登入其在臉書申設之個人網頁後,在該個人網頁上販賣臂章,該臂章有兩種款式,其中一款係以某人臉部肖像為中心且周圍有「STARFUCKBOY」等文字,另一款則係寫有「BIT
CHKING」等文字,被告稱該兩款臂章為「賤人套餐」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續卷第62頁、第77至80頁,本院卷一第25頁),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被告臉書個人網頁截圖1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815號卷第53至56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認識被告,他是我
之前一個朋友的弟弟,我們共同的興趣是生存遊戲,但是活動的區域不同;我發表言論有些是在網路上公開發文,在我跟被告發生口角這段時間,我的確有提出過這些話語,因為我主張是玩原廠品,被告是主張玩仿冒品,所以應該是為這些事情產生糾紛,被告之後在網路上發文或跟朋友聊天也是不諱言提出對我的想法他感到不舒服,偵續卷第7頁的附件一是被告製作的臂章,附件二是我的相片,這是我之前和 余靖 合影的照片,我想這個東西在會做美術作品的人都會知道說會把人像做出一些特徵,就像有些餐飲店老闆會把自己的特徵做成招牌是一樣的,當時我看到這張照片的時候,我就直接在我臉書上的公開照片裡面找,於是我就找到當時我採訪余靖後我們兩個在辦公室裡的合照;我認為「BITCHKING」也是指我的原因是因為當初被告是把這些產品綁在一起稱為「賤人套餐」在網路上販售,它產生口語化的傳播就是這個就是賤人就是婊子,後來在我提供的一些證據裡面的確是有人這樣稱呼我;其他人都叫我「 小畢 」或我愛生存遊戲雜誌上面的名稱「BBSTAR」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至25頁反面),另參酌本案被告所製作之臂章圖像,該臂章中心之人臉肖像確實與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在五官、神韻與臉型等個人容貌特徵均有相當程度之雷同,且被告所製作之寫有「BITCHKING」文字之臂章,該文字英文發音與告訴人之姓氏相似,再佐以告訴人提出之相關網頁截圖照片內容,包括網路討論區之網友就被告所製作之上開兩款臂章紛紛留言表示「台南大大!」、「看起來就是逼逼使大那張衰臉」、「台南白爛逼逼屎大」、「一直以為是逼逼使大自己做的產品呢」、「林OO知道被告了就說章圖是作朋友的臉來卸責,我覺得很好笑」等語,又另有網友在生存遊戲聊天討論社團張貼該兩款臂章圖片,稱該臂章看起來很面熟,很像某台南大大等語,此有該網路討論區網友留言截圖、該生存遊戲社團貼文頁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815號卷第35至36頁、第68頁),綜合上開事證可知,被告所製作之上開兩款臂章,均可使認識被告及告訴人之網友合理聯想該兩款臂章所指稱之人為戶籍地址位於台南市之告訴人;況由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之臉書網頁貼文截圖內容觀之,被告經常於其臉書網頁內容對告訴人為嘲諷或揶揄之舉,此有告訴人提出之被告臉書網頁貼文截圖1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815號卷第45至48頁、第49至52頁),足認被告於其臉書個人網頁內張貼販售該兩款臂章之文章,凡與被告有朋友關係且知悉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糾紛之網友,應均可推知該兩款臂章係針對告訴人為而製作,且該「STARFUCKBOY」、「BITCHKING」等文字,係屬於貶抑性、輕蔑性之言詞,被告透過上開臂章以該等文字指稱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㈢至證人 葉建廷 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個臂章是我們在馬來
西亞拍電影的時候,剛好那天劇組有人生日,就想要製作一個類似這樣的臂章,這個臂章發想的部分就是針對那位副導ANDREW,因為我們在喝酒的場合被告有跟他合照,合照以後有提到說我可不可以用你的頭像來做臂章,這位副導我們也是到拍戲現場才認識的,他是我們尊敬的人物,平常沒有太多機會可以跟他們聊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至29頁),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製作臂章圖樣的模特兒是馬來西亞人,我只知道他的名字叫ANDREWLAW,目前他人在馬來西亞,我們工作僅此為止,也不會常見面等語(見偵續卷第62頁)大致相符,然證人葉建廷既證稱該副導演係拍戲才認識,是尊敬的人物,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其與該副導演僅止於工作,不常見面等語,其與與該名為ANDREWLAW之馬來西亞籍人士既非熟識,僅為工作上之合作關係,衡諸常情,當無使用該副導演之人臉肖像製作臂章後搭配「STARFUCKBOY」、「BITCHKING」等具有負面意涵文字於網路上銷售之理,是證人葉建廷上開證述,與常情有違,實難採信;又證人葉建廷為被告之友人,經常於被告臉書頁面留言回應被告所張貼之文字,且有協助寄送上開兩款臂章予其他網友之行為,此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網頁截圖1張及被告提出之臉書截圖資料1份附卷足參(見偵字第2815號卷第65頁,見本院卷一第
249至279頁),足認證人葉建廷之前開證述,實有迴護被告之高度可能,是無從憑其所為之前開證述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以製作上開兩款臂章並搭配「STARFUCKBO
Y」、「BITCHKING」等文字,客觀上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主觀上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查被告係於其臉書個人網頁公開販售其所製作之上開臂章,且該臂章圖像已因網友購買而於網路上流傳,此有上開告訴人提出之網頁截圖在卷可查,足認該兩款臂章已處於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已達到「公然」之程度,且該臂章上之「STARFUCKBOY」、「BITCHKING」等文字,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而減損告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衝突後,明知於網路上發表之言論
文字或圖像,流通迅速,範圍無遠弗屆,竟在其臉書個人網頁上販賣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人格之臂章,其行為誠屬可議,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告訴人原諒,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念及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81頁),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以及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業務、經濟狀況尚可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東穎與告訴人畢逸群因在社群網站臉書發生口角爭執,被告遂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4年11月24日15時46分、11月25日19時45分許,在馬來西亞國境內,連結上網登入至其向臉書申請之個人網頁後,以帳號「林東穎」張貼內容為「你不夠我打」、「不過你再仔細想想,如果同意我換成拳頭,我也是很樂意的」、「我藥都吃完了,我也不知道會怎麼樣…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瘋起來會怎麼樣」等語;另於105年2月20日至臺北之玩具槍銷售展對告訴人恫稱:「大家走著瞧」、「我跟你講很多人跟我講說叫我對你下重手,其實我還有招啦,說實在如果還要我再下一步的話,會比這更難看」等語恐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163號判決、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參照)。末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要件,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言語是否屬於惡害之通知,非僅依被害人單方之主觀認知為已足,仍須以形諸於外之客觀行為及相關情狀,本於經驗法則,綜合認定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訊中之供述、被告於104年11月24日15時46分、同年月25日19時45分所張貼之臉書張貼內容截圖、被告與告訴人於105年2月20日對話之錄音光碟及譯文、 王盈彬 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臉書帳號張貼上開內容,以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碰面之行為,惟堅持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張貼文章只是在跟告訴人互酸,沒有恐嚇的意思,我也沒有在105年2月20日對告訴人講起訴書所記載類似的話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在104年11月24日、25日發表的臉書文字只是造成告訴人不舒服,沒有達到告訴人心生恐懼的程度,且起訴書所記載的105年2月20日對話內容並不完整,由該次錄音內容的前後文觀察,被告只是想以言語來回應告訴人,並沒有要攻擊或造成告訴人損害的意思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確實有於104年11月24日15時46分、同年月25日19時45
分許,在馬來西亞國境內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帳號後張貼內容為「你不夠我打」、「不過你再仔細想想,如果同意我換成拳頭,我也是很樂意的」、「我藥都吃完了,我也不知道會怎麼樣…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瘋起來會怎麼樣」等文字,及於105年2月20日在臺北之玩具槍銷售展對告訴人告以:「大家走著瞧」、「我跟你講很多人跟我講說叫我對你下重手,其實我還有招啦...,說實在如果還要我再下一步的話,會比這更難看」等語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14頁),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被告臉書網頁截圖、本院107年1月10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815號卷第40至41頁,本院卷一第211至
214頁),足認被告確實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臉書帳號張貼上開文字,以及對告訴人告以上開對話內容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所寫的「你不夠我打」、
「讓我換成拳頭我也很樂意」,接下來他又發文說「他是瘋子,他沒有藥吃他不知道會做出什麼事情」之類的話,我心生畏懼,我是收到朋友給我的截圖,我一起看到這些話,感覺到害怕,我光想到他要下重手,我就很害怕;被告在玩具槍展跟我講話的態度雖然笑笑的,但我很擔心他會去做出更多事情,我擔心被告講的那些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至25頁反面),然觀諸被告所提出之告訴人臉書個人網頁截圖及被告臉書個人網頁截圖,告訴人與被告經常於臉書網頁上以文字互相嘲諷、言語攻擊,或有擷取對方所張貼之文章內容加以諷刺嘲笑之行為,又告訴人亦曾於其臉書個人網頁張貼「說你不夠我打,最好看到我會動手哦,不然我會笑你哦! 林黑黑 !!!(指被告)」等文字,且告訴人於被告於104年11月24日、同年月25日張貼上開內容之文字後,仍持續與被告於他人臉書網頁上互有言語往來,此有被告提出之雙方臉書個人網頁截圖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51至67頁、第249至279頁、第280至303頁),足認告訴人與被告在各自臉書網頁上互相調侃、嘲弄對方係屬常態,此亦與現今各大網站或論壇上常有網友互相嘲諷、挑釁甚至言語交鋒之網路文化相符,又告訴人於被告張貼上開文字後,仍持續與被告分別於其等臉書個人網頁上直接或間接有所互動,並未因而終止其等2人於網路上之言語往來;且本案之衍生,係因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於網路上之留言互酸所生,被告張貼上開文字予以反擊,其主觀上當非基於恐嚇犯意所為,是尚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及告訴人提出之王盈彬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逕認被告於104年11月24日、同年月25日所張貼之上開文字有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情形。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非完全無據。
㈢另被告雖確實有於105年2月20日在臺北玩具槍銷售展對告
訴人告以「大家走著瞧」、「我跟你講很多人跟我講說叫我對你下重手,其實我還有招啦...,說實在如果還要我再下一步的話,會比這更難看」等語,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當日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略以:「林東穎:不是要合照一下?告訴人:我才不要。
林東穎:不是要跟我合照嗎?告訴人:有事到法院講就好。
林東穎:大家講好都要合照。
告訴人:我才不要。
林東穎:講好的事情為什麼要這樣子?告訴人:有事到法院再講就好。
林東穎:你東西沒有寄來我要怎去?告訴人:沒關係到時候就知道了。
林東穎:這你一定要這樣弄就對了?給你台階下你還不下?告訴人:什麼台階下?林東穎:所以你一定要搞成這樣就對了。
告訴人:沒有阿,反正直接到法庭講。
林東穎:我跟你講真的啦這事對你沒好處。
告訴人:我是不覺得啦。
林東穎:沒關係呀大家走著瞧。
告訴人:到法院再講就好。
林東穎:我先問你你寄存證信函到我公司幹嘛?寄來我家就好了。
告訴人:沒關係我們到法院講就好了。
林東穎:好。沒關係你要法院講就到法院講,這種事情鬧大OK阿!我原本想跟你合照一下,結果你說話不算話。
告訴人:我沒有要跟你合照。
林東穎:有啊,在 納蘭 的版上說要跟我合照,你答應的。
告訴人:我說有一天穿黑衣服再跟你合照。
林東穎:你現在不是穿黑衣服?告訴人:我現在不是穿黑衣服。
林東穎:你睜著眼睛說瞎話就對了?告訴人:我今天沒有穿黑衣服阿。
林東穎:我原本是想說來找你給你個台階下,大家互相。如
果你真的要這樣子搞沒關係阿,我說實在的叫你去告的那個人是在害你,你要想清楚,你要這樣搞我是沒差啦,說實在今天你平常講話臉書寫了多少事,這些人有沒有找你大家互相聊天,EQ高一點的話你把這當作一種開玩笑的方式大家互婊一下。
林東穎:說實在,我們打槍我們不是?跟你講我一定要贏還怎樣,打槍一定要打到贏,你又沒有打贏過我。
告訴人:這個是我講的嗎?你不要把你講的都拿來當我講的。
林東穎:你今天講什麼事情我說實在的我講一句坦白的話,
我在我的版上寫怎麼樣?有心人要轉傳出去,我跟你這個人從來沒有互加好友,應該是人家想要把這件事情鬧大在看好戲,我說實在的你這樣沒人要跟你做朋友,我認識你那麼多年!我不是第一天認識你,你講過什麼話說過哪些事我都知道,你知道我為什麼不想加你好友嗎?就覺得你是無的放矢。說實在你真的沒遇過像我這種人,你從來沒遇過。說實在今天我也沒有恐嚇你,當然我是指跟我打這種事情,BB槍這種子彈你比賽你有跟我贏過嗎?告訴人:我又沒有跟你比賽過?林東穎:對嘛!要不然那天你在跟我講吵什麼?我在我們的
版上互相放話?你的人你截圖給我看那些是你朋友嗎?大家都是互相的朋友,你覺得這些人真的是為你著想的嗎?叫你去告我,你自己想想,那我說實在的今天如果大家拍個照事情好解決,啊如果你想把事情鬧大那真的沒關係!先跟你講清楚喔,你的照片沒有登記沒有註冊這個是沒有效的而且我沒有,所以我跟你講這完全不構成,如果到時候的真的要告法院見的話這訴訟費用,你真的到時候輸了話所有訴訟費用是你出!所以我跟你講真的,這些你說我恐嚇你?我哪一點恐嚇你?所以你現在是要用妨礙名譽去告我?還是用違反著作權法肖像之類的?我想請問你哪一項?這個我跟你講,不是你有法律顧問,我也有!這些東西我也去問過,這對你不會有影響。你如果執意要做的話我說實在你睡不著覺吃不好。我跟你說,今天我是你我也會這樣。說實在你如果要讓你朋友對你不要讓我洗你的臉洗成這樣。讓你有台階下,大家先合照一張相,我原本也不想再搞了,用到這樣沒必要啦我跟你講!很多人跟我講說叫我對你下重手一點,很多人在跟我講!其實我還有招啦,但是我說實在的我不想,大家認識這麼久我覺得用到這樣就已經差不多了,我會有這一步,我說實在的,如果不是你在上面再貼那個三聯單的話,說實在我不會做到這樣,說實在如果還要我再下一步的話會比這更難看,我說真的。
對,所以就是大家合照一下笑一笑,我說真的我是跟你講坦白話,今天我是覺得大家這種事情沒有必要鬧到這種台面上給人看笑話。你覺得你這樣子就掛得住嗎?對你的朋友來講這樣可以嗎?我是沒有差喔,我說真的我是沒有差喔!你自己今天當雜誌編輯嘴要閉緊一點,我跟你講坦白話你不要看誰不爽就想寫什麼,我哥在你面前幫阿貓講一句不要這麼針對他。你看誰不爽可以埋在心裡面,今天又不是三歲小孩子,看到什麼都寫出來。我也很想這樣做,大家都成年人、你也不是大學生了,如果講話可以不用負責任,我說實在的你現在做的這些是你以前在別人身上造成的,還把別人寫得這麼難看!別人怎麼想你有沒有想過這一點?你現在心裡的感受?我說實在你只是藉機把這件事情弄出來而已。
你有沒有想過下一次是誰要搞你?你應該知道我就不是好惹的,我很會寫,只是是沒有當編輯而已!我很會寫,我從頭到尾沒有罵過一句髒話,我也從頭到尾沒有指名道姓喔!我說實在大家要搞成這麼難看不是我,是在於你身上!如果說實在的大家拉下臉來大家合個照,美式幽默你懂不懂?你自婊你自己是給你自己一個台階下OK?我也坦白講這東西我是做我馬來西亞的朋友,我馬來西亞的朋友長的這個樣子。那為什麼覺得那個是你?就只因為你在臉書上跟我嘴砲嘴砲互幹。阿你真的要告你要告誰我問你,小葉 葉松庭 ?還是我?還是要去告老頹?全部給你告,那我講真的到時你告輸了,我們全部咬你誣告你會比較好過嗎?你覺得這樣會比較好?事情適可而止阿!那如果可以的話握個手當個朋友你覺得?這種事情對你來講沒有不好,你覺得?我手會酸喔。
告訴人:我問個問題東西會回收嗎?林東穎:一句話東西已經賣完了,是我們朋友之間做的。
告訴人:那你知道極光他們版面上寫的東西?你知道嗎?林東穎:極光的版面寫的不關我的事,那是他們跟你的狀況
。跟你講我今天臂章是我自己做沒錯,我可以跟你講你這個臂章是我做的,你去蒐集證據也沒有用!我跟你講這100份是我們朋友之間做好玩的,我跟你講就是100份。我跟你講你今天比較聰明的,我跟你說你自己要我送你一組你就自婊你自己,我跟你講人家會認同你是一個有EQ的人你了解我的意思?我跟你講啦大家給彼此有個台階下,但是我跟你講這事情鬧大起來以後不會是很好看,你自己收真品的不要再去攻擊人家那種,我跟你講啦你今天去攻擊這些店家我不說誰,你自己之前就是在賣幽靈的阿。
告訴人:我沒有去攻擊那些店家阿!你為什麼要把別人的話
塞我嘴巴呢?林東穎:我跟你講今天不要說是你寫什麼東西那過去都不要
講啦,那人家都有這樣子反應我跟你講到時候人家說是你寫的話到時候法官要判看怎麼判,是你在網路上先霸凌別人還是我在網路上霸凌別人?告訴人:問題是我沒有寫這些東西阿!不是把別人的話塞我
嘴巴上面阿!林東穎:我跟你講大家都心知肚明。我跟你講小畢你要知道
你在業界的風評是怎樣,你不要說因為這些人跟你當朋友怎樣怎樣,你不要只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自從我跟你槓上之後外面的人講什麼你知道?所有人都跟我講你幹得好!你知道為什麼人家要這樣做?我說實在不止是台灣的朋友都這樣,你了解我的意思?跟你講不要再這樣下去了!你可以成長玩軍品到可以玩真品你行你厲害!但不要一天到晚貶低別人,簡單講上次你跟說我的裝備要提升不是嗎?你說我當臨演裝備要提升,當臨演又怎麼樣?你知道這樣攻擊了多少當臨演的人?我哥也當臨演、大隻風也當臨演,多少人當臨演你要攻擊多少人?你知道你這樣得罪一整群人,你為什麼要這樣斷自己的路?你為了要攻擊,你心情不好就可以攻擊別人。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攻擊所有人呢?為什麼覺得是我在攻擊
所有人勒?林東穎:心情不好你就把別人罵下去了!那你為什麼覺得別
人都在破壞你?為什麼?為什麼覺得我在破壞你?跟你講,今天我是挖了一個坑沒錯,但你為什麼要跳下去?你為什麼要跳?今天說的是我朋友,我馬來西亞朋友也長這個樣子。我上面今天是寫畢逸群嗎我有嗎?長這樣子太多了,說實在的你要把他當做是任何人也可以阿!我說實在的,這事鬧下去沒什麼好看的我跟你講!你會比較難看,我今天只是一個NOBODY,你自己覺得你自己是個咖,但人家真的當你是個咖嗎?你真的不要把自己想的太OVER,如果可以的話,我說實在的拍一張照大家合照一下這樣就好了!告訴人:阿然後呢?林東穎:阿然後就這樣子啊!我跟你講,你執意要告下去我
看你要告誰?如果成立的了的話,你的照片又沒有註冊,我又不是拿你照片來用,人家怎麼去證明?你怎麼去證明?對你來講沒好處啦!好啦跟你講這種東西都是私下和解,我都已經知道你寄存證信函,趁我出國的時候寄到我公司要幹嘛?你不過就想要賺和解金嘛!不就是這樣?然後你也告訴你的朋友說我畢逸群有反擊喔!不是傻傻被打喔!我不是不知道你在想什麼,但是我說實在你是想說你不是被人家傻傻打?幹我今天找你合照拍一下幹我自婊一下好玩的,你不是也有台階下嗎?我跟你講啦,把你拱出來叫你告我的人這不是好朋友。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我跟你講你自己要過濾什麼叫好朋友,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OK?告訴人:反正我找的到你啦?林東穎:可以阿,握個手!告訴人:我想我現在沒有辦法跟你握手。
林東穎:你自己想一下,我明天會離開,我不會一直在這,
明天就要離開了。我跟你講個良心的建議,我是個很喜歡交朋友的人、大家知道我個性我的嘴也是很利的,我哥知道我沒辦法控制,我哥沒有辦法控制我,我跟我哥是獨立個體你知道?知道我為什麼跟你槓上?因為你要把我哥拖下水,你知道嗎?當你講了南斗水鳥拳,這些圖都是人家截給我的,會截給你那是你以為人家是你朋友,人家是想看我跟你鬧起來,你了解我意思嗎?所以我跟你其實中間都有鬼在鬧啦!人家也知道我不是好惹的!我的嘴很厲害!我搞這種事搞很久了,我也不是沒有法律的朋友,人家說這種事搞起來,我說實在的,你告越多人會越淒慘。對我來說別相信你的法律顧問的朋友,誰叫你告的。我知道你不好受,你一定覺得這東西就是在做你,你一定覺得不爽快,因為我們之間的不愉快弄這東西出來。你一定會覺得不爽,但是我跟你講這是你自己的感覺你想看看。」由上開對話內容所呈現之整體語意觀之,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對話主要是延續其於告訴人長期以來於網路上之互相嘲諷、戲謔之行為,並提出與告訴人合照、握手之要求,試圖藉此緩和其與告訴人兩人間之紛爭,且被告與告訴人上開對話均語氣平靜,並無情緒激動或大聲爭執之情形;另由被告所述內容之前後文意觀察,被告上開所稱「大家走著瞧」等語,係延續告訴人所回應之「有事到法院講就好」、「有事到法院再講就好」、「反正直接到法庭講」等語,且在被告告以「沒關係呀大家走著瞧」等語後,告訴人亦回應「到法院再講就好」,足認被告所稱之「大家走著瞧」應係指未來兩人之間紛透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之意,無從認定被告有對告訴人繼續為惡害行為之主觀犯意;且被告雖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告以「跟你講很多人跟我講說叫我對你下重手,其實我還有招啦...,說實在如果還要我再下一步的話,會比這更難看」,然觀諸其上開話語之前後語意,其係先稱「讓你有台階下,大家先合照一張相,我原本也不想再搞了,用到這樣沒必要啦我跟你講」,嗣後亦稱「今天我是覺得大家這種事情沒有必要鬧到這種台面上給人看笑話」、「事情適可而止阿!那如果可以的話握個手當個朋友你覺得?這種事情對你來講沒有不好,你覺得?我手會酸喔」等語,可知被告對告訴人告以上開言語之目的,應是在強調其希望雙方之紛爭就此停止,欲以握手合照之方式試圖平息雙方長期於網路上之互相攻擊嘲諷之狀態,無從認定被告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語時,其主觀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是尚難僅以被告所張貼之片段文字及其與告訴人對話內容之文意解讀,逕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亦非完全無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嫌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甯先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劉明潔(本件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