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敏慧
田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田雪林 因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萬零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