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林純芳 即宸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原告因給付開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茂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