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丁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21,159元民國102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218,097元民國102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310,986元民國102年07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48,089元民國103年01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