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30號函核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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