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軍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軍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軍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BG000-A112029(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BG000-A112029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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