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
補正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二
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
,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自上開戶頭提款三千九百九十九
萬九千六百三十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
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