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六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