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按:97年度││之所得收入不得空白)│├───────────────────────────┤│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