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逸文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9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枝(刀刃長67公分、刀柄長27公分、刀刃厚0.82公釐,單刃開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逸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9月5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22929號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枝,經送鑑驗結果,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
5月14日桃警保字第1070030412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相片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