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5樓(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被告乙○○曾有一次贓物及二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竊取煙火欲行出賣牟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均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