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陳志偉

被告 張和銓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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