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74號
109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翔選任辯護人陳鵬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309號、107年度偵字第36716號、108年度偵字第6647號、108年度偵字第6648號、108年度偵字第6649號、108年度偵字第840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8號)、追加起訴(
108年度偵字第2039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039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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