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馬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
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