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永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依新臺幣(下同)190,738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貴公司受讓之本金190,738元,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12,064元,合計202,80
2元,惟貴公司僅受讓200,000元。)
二、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利息約定約款。
三、債務人傅永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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