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7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7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47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30001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張峻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宇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宇彤先以行動電話社群網站Facebook之通訊軟體Messenge
r與 錢泊宏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聯絡後,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某時,以新臺幣(下同)2800元之價格及匯款方式,向錢泊宏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2公克,錢泊宏再將2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送至張宇彤位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3住處之警衛室,不知情之警衛人員再將之交付予張宇彤而持有之。嗣於106年9月12日中午12時6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張宇彤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72公克,含包裝袋1個)及與本案犯罪無涉之捲菸紙1盒、捲菸器2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張峻偉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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