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謝清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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