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蔡劍輝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娟娟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41,300元,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按。故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不另計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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