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劉孫 美妹(即 劉英進 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英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英進於民國(1)110年7月4日、(2)111
年12月2日、(3)112年1月13日先後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及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10年7月5日、(2)111年12月2日、(3)112年1月13日先後撥付(1)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2)信用貸款20萬元、(3)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英進,合計三筆貸款新臺幣60萬元整,三筆貸款貸款期間(1)三年、(2)七年、(3)七年,貸款利率係(1)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2)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44%計算之利息【現為10.02%】、(3)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66%計算之利息【現為5.24%】。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英進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7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
㈢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英進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英進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2年2
月4日、(2)112年3月1日、(3)112年2月12日,此時債權人始查知被繼承人劉英進已於112年3月3日死亡,配偶即第一順位繼承人 蔡宇茵 拋棄繼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0日准予備查(案號:112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娟股)。依系爭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0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債權人自得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英進之遺產範圍內清償欠款551,86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遲延利息。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2線上成立契約及勞工紓困貸款暨約定書.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帳戶往來明細.5存證信函.6繼承系統表.7戶籍謄本.8家事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5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71元 劉孫美妹 (即劉英進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4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56971元劉孫美妹(即劉英進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4896元劉孫美妹(即劉英進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止年息9.9%002新臺幣194896元劉孫美妹(即劉英進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0.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04月02日起,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之遲延利息003新臺幣300000元劉孫美妹(即劉英進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止年息5.12%003新臺幣300000元劉孫美妹(即劉英進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03月13日起,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之遲延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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