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於98年3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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