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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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彧 債務人 張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629元,及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7月7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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