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3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得強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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