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7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遠威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遠威為美河市公寓大廈社區B棟住戶,明知於民國107年9月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該社區A至B棟、D至P棟分別獨立成為「美河市住辦社區」、「美河市社區」之二不同社區,兩者分管範圍已有區隔,即新北市○○區○○路○○○號停車場○道○區○○○路口引道柵欄已屬美河市社區(即D至P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非供B棟住戶使用,詎被告於108年6月7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車行經該處時,因遭美河市社區警衛阻擋通行,竟基於毀損之故意,徒手將前開T字路口左側引道柵欄折彎,以利其駕車通過該引道而藉由車道C區前往B棟停車場返家,致令前揭柵欄變形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即美河市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108年10月21日刑事陳報和解狀、108年10月28日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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