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五七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美珠 代理人 廖松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支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昇晃興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觀音分行110年5月15日32,550元RD0000000五七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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