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林昭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語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