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曾惠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帳冊拾張、傳真機貳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處分人即被告曾惠珍(下稱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自民國103年2月21日至105年2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由本院核閱執行卷內資料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六合彩帳冊10張、傳真機2臺,俱係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已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見警卷第6至7頁、速偵卷第8至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併引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然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類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是,至於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上開六合彩帳冊10張、傳真機2臺,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故非當場賭博之器具,亦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即不屬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之範疇,而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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